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的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餐饮的要求提示牌)
一、办理餐饮许可证对厨房要求
法律分析:饺子馆应该属于个体,经营范围初步可以拟定经营范围是饺子、热菜、凉菜、餐饮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烹调加工类、凉拌类、烧烤类、面包、糕点类、裱花蛋糕类、冷饮类、食品再加热类)、非直接入口食品现场制售(米、面及其制品类、肉制品类、坚果类);
基本主要经营什么就写什么就可以,厨房设备没有很严格的要求。
餐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根据餐饮服务许可证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来核定的,例如中式餐饮、西式餐饮、凉菜制作、烧烤熟肉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二、办理餐饮许可证对厨房要求?
1.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需要包括下列内容:2.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等。
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材料(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餐饮服务经营者类)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经营场所平面图、3张五寸照片(门头、收银台、厨房);
4、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及身份证复印件。
(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食堂类)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食堂3张五寸照片(厨房、餐厅);
3、所有从业人员健康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出具本食堂《食品安全规章制度》、《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食品安全中毒应急预案》;
5、潲水收购协议;
6、出具法人任职文件一份复印件一份;
7、本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复印件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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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等条件。
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
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场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